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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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private leg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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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以追求私人事業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業等社會組織。
私法人的特點[1]
私法人的特點是:
第一,其宗旨是追求私人利益即法人成員的利益,如有限公司是為了實現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依私法設立;
第三,私法人的宗旨、設立和解散由法人成員意志決定。
以法人的設立目的為標準,可將私法人區分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法人,反之為公益法人。
中間法人是指既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宜歸入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如商會、工會等。
社團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也有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式,即國家對法人所進行的管理是不同的。
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2]
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在於:
(1)確定管轄法院和訴訟程式。一般而言,有關公法人的案件,適用行政救濟程式,通過行政訴訟程式解決,由行政法院受理;有關私法人的案件,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解決,由普通法院受理。
(2)能否行使國家權力。私法人中大部分是營利法人,營利與政府職能會發生衝突,所以私法人一般不擔任政府職能;公法人則承擔政府職能,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權力,但無獨立的財產、利益,其利益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故許多國家規定公法人準用某些民法上的規定。如公法人為維持其運轉,可適用民法上有關合同的規定。但在組織上,公法人不適用民法或民事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