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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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Corporation Aggre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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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
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一、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並能以之來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於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還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都能以自己的財產和經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各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因此,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法人資格。基層工會具備法人資格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這一按照法人設立的基礎對法人所作的劃分,是大陸法系民法對法人的最基本的分類。我國民法目前雖未採納,但對深化法人的認識,有重要的意義。
所謂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
所謂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財團法人的特征,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一是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二是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三是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社會團體法人和社團法人是兩個不同概念,博主說的是社會團體法人的概念,希望不要混淆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