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一、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二、遺贈是無償的、自願的,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三、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於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五、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六、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七、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1.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為有效遺囑。首先,在立遺囑時,遺贈人必須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次,繼承法對每一種遺囑都規定了嚴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遺囑才能生效。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份額的,則須先將此必要份額保留後,剩餘部分再進行遺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應以遺贈人死亡時該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為準。
3.受遺贈人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之人。遺贈有著極為嚴格的人身性質,受遺贈主體具有不可替代性。先於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人、受遺贈的單位於遺贈人死亡前被撤銷的,遺贈均不發生效力。受遺贈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遺贈。被繼承人死亡時母腹中的胎兒可以接受遺贈,但出生時是死體的,則遺贈自始無效。
4.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遺贈可以執行。如果遺贈的財產不屬於遺產,或者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則此遺贈無效。
5.受遺贈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向遺囑執行人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由此可見,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即自動喪失受遺贈權。
6.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須在清償債務後才可執行遺贈。在清償完被繼承人債務後,如果還有遺產的,則對剩餘部分執行遺贈;如果沒有剩餘遺產的,則遺贈不能執行,受遺贈人的權利也就消滅。
1.遺贈是遺贈人生前所謂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是於遺贈人死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範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使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國家或者集體。
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於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五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三,受遺贈人於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与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与遺產分配而取得遺產。
沒寫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