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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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heir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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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權的取得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因法律直接規定而取得的繼承權,是法定繼承權;因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而取得的繼承權,是遺囑繼承權。
1.法定繼承權的取得。按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的精神,我國公民的法定繼承權取得的根據有三,即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1)因婚姻關係而取得法定繼承權。法律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是一種基於合法婚姻關係的成立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的一種財產權利。
(2)因血緣關係而取得法定繼承權。我國法律以血緣關係為根據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近血緣親屬為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當然,這裡的血緣,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擬制血親。
(3)因扶養贍養、撫養關係而取得法定繼承權。這種情況包括:①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②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享法定繼承權。③繼兄弟姐妹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享法定繼承權。④在收養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關係雙方,也因雙方已有的撫養關係而互享法定繼承權。
2.遺囑繼承權的取得根據是基於合法有效遺囑指定。因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的範圍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即遺囑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指定遺囑繼承人。於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指定的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繼承人,取得遺囑繼承權。
繼承權的行使是指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使繼承權得以實現。一般來講,繼承權行使的內容包括表示接受或放棄繼承、占有和管理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把握繼承權的行使,關鍵在於把握繼承權行使的方式。而繼承權的行使方式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密切相關。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的行使。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法獨立地行使繼承權。在繼承開始後,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地表示接受或放棄繼承、參加遺產管理、請求分割遺產等。他們在行使繼承權時,不須徵得他人同意,也不受他人干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的行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也就是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行使繼承權。其繼承權,如由本人行使,首先必須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的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行使繼承權。他的繼承權,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當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繼承權,應當註意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其代理行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則應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經法定的程式,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只有在發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才能被依法剝奪。依現行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以下四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裡要註意三點:
(1)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2)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
(3)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既遂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成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有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行為。在具體把握時,應註意:
(1)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實施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為繼承人,只要是繼承人實施該殺害行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實施殺害行為,均可構成。但繼承人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獨立實施殺害行為的,不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後果。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後一順序的繼承人殺害前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前—順序的繼承人殺害後一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繼承人殺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總之,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就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為了爭奪遺產。這是構成該行為的主觀要件。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於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喪失繼承權。即使因繼承人殺害了其他繼承人而使繼承人實際上可以多得到遺產的,只要繼承人殺害的動機和目的不是為了爭奪遺產,其繼承權也就不因此而喪失。但是,只要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不論其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也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行為不限於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也可構成。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並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因此,正確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是否為情節嚴重,是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關鍵。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但是,只要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如同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情形一樣,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雖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並且受虐待的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只有繼承人的悔改行為,被繼承人生前未表示寬恕,或者雖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但繼承人並沒在悔改表現的,則繼承人仍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做出的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處分決定,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其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任何人不能非法改變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受法律的保護。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都是違法的行為。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商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法。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法。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1.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2.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3.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4.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2.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3.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粗體
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無明確告知情事,簽定遺贈扶養權協議書,協議書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