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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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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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平等保護的原則是指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具體含義包括兩個層次:
(1)對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
(2)對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平等保護符合憲法的依據[1]
第一個方面,物權法草案確定的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於所有制性質的規定。首先,憲法規定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和平等保護原則完全一致的。現在有一種理解,認為以公有製為主體就意味著各類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憲法規定的以公有製為主體,其主體的本意,更多的是強調公有制對經濟關係的影響力和對經濟生活的基礎性作用。比如說,對關係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鋼鐵、交通、汽車、能源等大型產業實行公有制,有利於保證基本的經濟制度和屬性,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實現政府的調控能力。只有保證公有制的主體性的作用,才能保證社會主義的方向。憲法條款雖然在措辭上存在著主體和非主體的差別,但只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是有差異的,而不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說公有製為主體就意味著公有制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處於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在憲法上,多種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決定了物權法草案需要規定對各類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個方面,我們絕不能從憲法規定了社會公共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內容就認為憲法確立了不平等保護原則,這完全是誤解。在1982年,針對文革期間一些人大搞“打、砸、搶”,破壞公共財產的現象,在憲法中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是必要的。此後,憲法在修改的時候,也加大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就是要強調憲法平等保護各類財產。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的準確規定體現在憲法第6 條,該條規定我們國家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是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準確的表述,所以,落腳點是在“共同發展”幾個字上。怎麼才能保障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呢?前提就是必須要實行平等保護。假如說優先保護公有制一種,對其他所有制就採取歧視的態度,就不可能有平等發展,就不可能有共同發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護,就當然失去了共同發展。物權法草案確立了平等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保護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就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客觀要求的反映。
需要強調的是,平等保護和產業政策當中的差異也是不矛盾的。應當承認,在我們國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資源的配置、市場準入、銀行貸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別。但是,這些差別更多地是國家有關巨集觀調控政策以及有關市場準入的特別規定,屬於工商調節的範疇,它和物權法確定的平等保護是不矛盾的,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的內容。另外,關於產業政策的特別規定,可能影響到整個物權的取得,比如說銀行貸款如獲得優惠,取得財富、取得物權就多一些。但是,當每一個主體取得物權之後,它在物權法上都要實行平等保護,不管取得了多少財富、多少財產,在物權法上只能是平等對待。所以,產業政策上的差異和物權法的平等保護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三個方面,憲法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除了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以外,還包括國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只有把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結合起來,我們才能全面理解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就必須確認各類企業,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還是私,不管企業的大小,都要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並且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絕不能把企業分成三六九等。如果對財產的保護實行三六九等的話,就意味著把企業分成三六九等地對待,這是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國家財產的情況下就多賠,侵害私人財產就少賠甚至不管,那怎麼能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呢?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也是這樣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國有財產,也同樣適用物權法關於財產保護的平等規則。否則的話,我們的法律就不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而是繼續維護計劃經濟的法律。
平等保護原則的誤區與澄清[2]
平等保護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化。我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在物權法中就體現為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如果放棄平等保護原則,就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脫離了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屬性。
正確理解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必須澄清幾種對平等保護原則的不恰當認識:
(一)公有財產特殊保護論。
此種觀點認為,《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就意味著對公有財產實行特殊保護;如果物權法規定平等保護原則,就背離了社會主義方向。所以,物權法應當對公有財產實行特殊的保護。個別學者甚至主張如果在《物權法》中不明確寫上對公有財產的特殊保護就是違憲。此種觀點顯然是對《憲法》的誤解。我們在物權立法中必須對這種觀點進行澄清。
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都已經明確規定了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但《憲法》也規定了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例如,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所以強調保護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是並舉的,絕對不能割裂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繫而對《憲法》的規定斷章取義。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所以,實行平等保護是完全符合《憲法》和“十六大”報告精神的。因此,我們必須要徹底拋棄計劃經濟時代的“一大二公”及對國家財產優先保護的觀念。
(二)私有財產特殊保護論。
此種觀點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當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所以,整個物權法都應當圍繞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而展開,如果講平等保護,就離開了物權法的私法性質。有人認為,德國、日本等國制定物權法的目的是單一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的保護由公法來解決。物權法要保護各類財產是不可能的。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值得商榷的。
應當承認,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並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鑒於在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下,實行“一大二公”對公民的財產權缺乏必要的保護,因而強調應當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物權法應當將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重要權利加以保護。強調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是在現在而且在將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應當是我們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將物權法僅僅理解成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從中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出發,物權法不能僅僅保護私有財產。我們說物權法是私法,一是強調物權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私法自治原則,二是強調物權所具有的民事權利的特點。而絕不是說,物權法只保護私有財產,而不應當保護其他財產。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其他各類物權都是民事權利,保護這些民事權利當然都體現了物權法的私法性質。
我們在堅持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時,必須摒棄只註重保護一類財產而排斥保護其他財產的觀點,此種觀點都是因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理解不准確、認識出現偏差所造成的,也沒有準確地把握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務。當然我們所說的保護私有財產,只是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非法的私有財產永遠不會受到物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