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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實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稱為權利能力),指法律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也用以指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所處的位置,它常用來表示權利和義務的相應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終確認後生效。
根據具體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
1、自動取得的地位:為法律規範生效區間內法律主體自動獲得該種權利義務關係,如公民的勞動權。
2、主動取得的地位:為法律主體事實參與法律關係的狀態為法律承認而獲得,如註冊一家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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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分類: 小作品 | 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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