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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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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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產是指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現行刑法中所說的公共財產,是指下列3類財產: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與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即如果侵犯這類財產,也會產生與侵犯公共財產相同的法律後果。
公共財產的性質[1]
公共部門中的資產與商業性部門中的資產本質上不同,但是一般都把兩者稱為資產,那必須首先從資產的定義來看。西方國家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把資產定義為:“資產即為一定實體所擁有、一定交易事項所形成的、能夠帶來未來經濟收益的資源。”朱恩·帕勒特認為,從定義看,公共部門所占有的資產首先不具備完整的產權,其次公共部門只有現金流出而無現金流入,公共財產不能帶來未來經濟收益,因此本質上與商業部門的資產性質不同。公共財產作為一種資源,有些為公共部門提供了物質投入,如政府辦公樓和公務車,有些卻直接作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紀念館、圖書館、高速公路和國家公園。公共財產作為一種所有權,政府部門擁有部分管理、決定權力和收益權,但是處置權利如出售或破壞卻不是任意擁有的,可以說,公共部門占有和控制的公共財產產權受到嚴格限制。
我國學者丁學東對於公共財產從不同於帕勒特分析的視角進行分析。他認為,公共財產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定義,一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定義,一是從財產職能屬性的角度來定義。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定義,公共財產是指那些屬於公共制的財產,即國家所有財產中不屬於個人所有的國民財產。。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共財產是私人財產的對稱。一個國家的全部國民財產總可以分解為私人財產和公共財產,一些特殊的財產,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產、經濟合作組織的財產、工會和僑聯等社會團體的財產不是個人財產,一般不能具體化到個人,但它又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共財產,不妨稱為“準公共財產”。按照財產職能屬性來定義,公共財產是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財產,它是提供私人(非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財產的對稱。一般來說,公共產品或服務包括國防、國家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水利工程、非收費|生公路和橋梁、衛生防疫、城市照明等;私人產品或服務包括如食品、服裝、玩具、家用電器、居民住宅、私人汽車、旅行、娛樂等。
公共財產的分類[2]
公共財產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以是否從事經營為標準來劃分,公共財產可以分為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是公共財產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具有運動性、增值性和經營方式多樣性的特征。經營性資產又可以有不同的細分類:一是按產業部門劃分,可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二是按企業資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可劃分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性資產;三是按所處領域的不同,可劃分為境內經營性資產和境外經營性資產等。
非經營性資產主要指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是指由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它具有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服務性和消耗補償的非直接性等。資源性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科技水平條件下,能給人類帶來收益與財富的國有資源。它具有品種的有限性、數量的稀缺性和占有的壟斷性等特點。資源性資產也可作不同的細分類:
(1)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可分三類:第一是地下資源,也稱地殼資源,主要包括礦物原材料和能源:第二是地表資源,如由地表水、地下水構成的水資源,由各種生物構成的生物資源;第三類是由光、熱、水、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者太空資源。
(2)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可分為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
(3)按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分為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和可永續利用的資源等等。
2.根據公共財產存在的形態,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公共財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公共財產;無形公共財產是指那些沒有實物形態,以財產權及其相關的一些特殊權利等形式存在的財產。一般來講,無形公共財產具有這樣一些主要特征:附著於有形的實物財產之上,有的可以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有的不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雖然沒有物質實體,但卻同樣可以帶來未來收益,有的甚至能帶來超額利潤或者壟斷利潤;形成過程與科學技術成果的專利權和自然資源的壟斷權密切相關。無形公共財產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有無法律保護,可分為法定資產和收益性資產。專利權、礦業權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稱為法定資產;無法律保護的,如非專利技術等稱為收益性資產。
(2)按可辨識程度,可以分為可確指資產和不可確指資產。凡是那些具有專門名稱,可單獨取得、轉讓或者出售的無形公共財產,稱為可確指資產;那些不可特別辨認,不可單獨取得,離開有形實體就難以存在的無形公共財產,稱為不可確指資產,如商譽等。
3.按公共財產是直接還是間接為國家或公眾服務,可分為行政財產和普通財產。行政財產是指為達到國家行政(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在內的廣義行政)目的而使用的財產。根據其用途和目的,行政財產又可分為公用財產、公眾用財產、特殊企業用財產及其他行政財產。公用財產是指政府用於國家事務、事業及其職員居住的財產及已決定提供的將用於上述諸方面的財產,如行政、司法辦公樓舍、國家圖書館、博物館等;公眾用財產是指國家直接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及已決定將直接提供給公眾使用的財產,如公園、高速路、一般國道、河川、湖泊、港口、海濱等;特殊企業用財產是指國家提供給國家特殊企業使用和提供給在這些企業就業的職員居住用的財產及已決定將提供給上述諸方面使用的財產,特殊企業主要指貨幣鑄造、兵器生產等之類的企業,它們的盈利性質與其他的社會企業沒有多大差別,但是它們主要是服務於國家的事務或者事業。
普通財產是指行政財產以外的一切公共財產,它不能被直接用於特定的行政目的,但以本身的經濟價值及收益間接為國家事務、事業服務,政府可以直接或者間接進行處置的財產,主要是政府投資於企業的資產、一般用途的土地等等。
4.按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可分為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依照我國《憲法》,我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類,全民所有制財產屬於全國人民所有,由國務院作為總代表,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各級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其中經營性資產(即企業國有財產)採取“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體制。全民所有制財產根據管理的需要,可以在不同級次的政府和同級政府的不同企業之間無償劃轉。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財產屬於一定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各級政府均無權對集體財產進行無償劃轉或平調.
(1)
①公共財產是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物質基礎,是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證。
②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是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
(2)我國法律堅決打擊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行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