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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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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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现行刑法中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3类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与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即如果侵犯这类财产,也会产生与侵犯公共财产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共财产的性质[1]
公共部门中的资产与商业性部门中的资产本质上不同,但是一般都把两者称为资产,那必须首先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西方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把资产定义为:“资产即为一定实体所拥有、一定交易事项所形成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收益的资源。”朱恩·帕勒特认为,从定义看,公共部门所占有的资产首先不具备完整的产权,其次公共部门只有现金流出而无现金流入,公共财产不能带来未来经济收益,因此本质上与商业部门的资产性质不同。公共财产作为一种资源,有些为公共部门提供了物质投入,如政府办公楼和公务车,有些却直接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纪念馆、图书馆、高速公路和国家公园。公共财产作为一种所有权,政府部门拥有部分管理、决定权力和收益权,但是处置权利如出售或破坏却不是任意拥有的,可以说,公共部门占有和控制的公共财产产权受到严格限制。
我国学者丁学东对于公共财产从不同于帕勒特分析的视角进行分析。他认为,公共财产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一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定义,一是从财产职能属性的角度来定义。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定义,公共财产是指那些属于公共制的财产,即国家所有财产中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国民财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共财产是私人财产的对称。一个国家的全部国民财产总可以分解为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些特殊的财产,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产、经济合作组织的财产、工会和侨联等社会团体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一般不能具体化到个人,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财产,不妨称为“准公共财产”。按照财产职能属性来定义,公共财产是指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财产,它是提供私人(非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财产的对称。一般来说,公共产品或服务包括国防、国家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水利工程、非收费|生公路和桥梁、卫生防疫、城市照明等;私人产品或服务包括如食品、服装、玩具、家用电器、居民住宅、私人汽车、旅行、娱乐等。
公共财产的分类[2]
公共财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以是否从事经营为标准来划分,公共财产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公共财产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经营性资产又可以有不同的细分类:一是按产业部门划分,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是按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可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三是按所处领域的不同,可划分为境内经营性资产和境外经营性资产等。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它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和消耗补偿的非直接性等。资源性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能给人类带来收益与财富的国有资源。它具有品种的有限性、数量的稀缺性和占有的垄断性等特点。资源性资产也可作不同的细分类:
(1)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可分三类:第一是地下资源,也称地壳资源,主要包括矿物原材料和能源:第二是地表资源,如由地表水、地下水构成的水资源,由各种生物构成的生物资源;第三类是由光、热、水、风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者太空资源。
(2)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可分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3)按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可永续利用的资源等等。
2.根据公共财产存在的形态,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公共财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公共财产;无形公共财产是指那些没有实物形态,以财产权及其相关的一些特殊权利等形式存在的财产。一般来讲,无形公共财产具有这样一些主要特征:附着于有形的实物财产之上,有的可以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有的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虽然没有物质实体,但却同样可以带来未来收益,有的甚至能带来超额利润或者垄断利润;形成过程与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和自然资源的垄断权密切相关。无形公共财产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有无法律保护,可分为法定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专利权、矿业权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称为法定资产;无法律保护的,如非专利技术等称为收益性资产。
(2)按可辨识程度,可以分为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凡是那些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取得、转让或者出售的无形公共财产,称为可确指资产;那些不可特别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有形实体就难以存在的无形公共财产,称为不可确指资产,如商誉等。
3.按公共财产是直接还是间接为国家或公众服务,可分为行政财产和普通财产。行政财产是指为达到国家行政(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在内的广义行政)目的而使用的财产。根据其用途和目的,行政财产又可分为公用财产、公众用财产、特殊企业用财产及其他行政财产。公用财产是指政府用于国家事务、事业及其职员居住的财产及已决定提供的将用于上述诸方面的财产,如行政、司法办公楼舍、国家图书馆、博物馆等;公众用财产是指国家直接提供给公众使用的及已决定将直接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财产,如公园、高速路、一般国道、河川、湖泊、港口、海滨等;特殊企业用财产是指国家提供给国家特殊企业使用和提供给在这些企业就业的职员居住用的财产及已决定将提供给上述诸方面使用的财产,特殊企业主要指货币铸造、兵器生产等之类的企业,它们的盈利性质与其他的社会企业没有多大差别,但是它们主要是服务于国家的事务或者事业。
普通财产是指行政财产以外的一切公共财产,它不能被直接用于特定的行政目的,但以本身的经济价值及收益间接为国家事务、事业服务,政府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处置的财产,主要是政府投资于企业的资产、一般用途的土地等等。
4.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可分为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依照我国《宪法》,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类,全民所有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由国务院作为总代表,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中经营性资产(即企业国有财产)采取“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体制。全民所有制财产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在不同级次的政府和同级政府的不同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各级政府均无权对集体财产进行无偿划转或平调.
(1)
①公共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是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
②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
(2)我国法律坚决打击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