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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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一、探矿权的权利与义务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排他性的占有权;
(2)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3)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工作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水、供电、通讯管线;
(4)优先取得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依法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的出让金;
(2)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3)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采矿活动;
(5)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采矿权的权利与义务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矿地占有权;
(2)矿地使用权;
(3)开采权;
(4)取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
(5)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设权;
(6)依法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3)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遵守国家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4)接受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