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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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Prospecting Roy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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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和标准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它是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体现。是指按探矿权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费用。中国现在实行的探矿权使用费制度是按年度、按面积收取费用。设置探矿权使用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避免占用矿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的弊端,保证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国家实行探矿权使用费减免制度,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 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