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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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他人。礦業權的價值是礦業權人在法定的範圍內,經過資金和技術的投入而形成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一、探礦權的權利與義務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探礦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排他性的占有權;
(2)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3)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在工作區及相鄰區域通行,架設供水、供電、通訊管線;
(4)優先取得工作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工作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6)依法轉讓探礦權。
探礦權人承擔如下義務:
(1)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臨時使用土地的出讓金;
(2)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併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3)接受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不得以探礦為名擅自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採礦活動;
(5)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二、採礦權的權利與義務
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
採礦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礦地占有權;
(2)礦地使用權;
(3)開采權;
(4)取得和銷售礦產品的權利;
(5)礦山建築權和輔助建設權;
(6)依法轉讓採礦權。
採礦權人承擔如下義務:
(1)在批准的範圍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3)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遵守國家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4)接受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