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價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採礦權價款(Mining Right Cost)
目錄 |
採礦權價款是指採礦權申請人向登記清理機關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採礦權時,向國家繳納的款項。
其實質是國家勘查投資的收益。採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裡每年1000元。
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的,採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規則:
採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採礦權價款法人收取標準:採礦權價款以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採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此外,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採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採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準,是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分期繳納價款的採礦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後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後,發出“繳款通知書”。
收費標準:
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開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可不進行採礦權價款評估,但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採礦權價款底價。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備案)或集體討論的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