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金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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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金獵人(The Bounty Hu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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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金獵人原是動漫世界中的一種人物角色,後來特指依靠捉拿政府懸賞的犯罪分子來獲得獎金以維持生計的一類危險職業。
在美國,不僅有私人保鏢、私人偵探,還有“私人捕快"。他們專門靠捉拿政府通緝的罪犯而獲取賞金為生,每捉到一名逃犯就可以獲得幾千甚至上萬美元的報酬,因此被稱為“賞金獵人”。據載,53歲的“獵狗”美國人查普曼堪稱是世界最厲害的“賞金獵人”,他在幾十年“賞金獵人”生涯中,一共捕獲了6000名在逃犯,贏得了一筆又一筆的賞金或酬金。[1]
隨著有獎舉報犯罪機制的建立,我國一個以線人、舉報人為主的特殊群體一“賞金獵人” 也悄然興起。“賞金獵人”是市場經濟的伴生物,他們既是政府執法部門的助手, 又是犯罪分子的天敵,又根據市場規則使自己受益,於國,於社會,於已皆有益,達至共贏.所以,“賞金獵人”是市場經濟社會健康有序和諧發展的重要力量。[2]
賞金獵人的由來[1]
賞金獵捕可以追溯到17世紀的英格蘭。當時英國法官可根據自己的判斷,在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釋金之後釋放嫌疑犯,罪行越嚴重,保釋金額就越高。然而,不是每個受到有罪指控的人都付得起保釋金。如果想少交點錢,他可以找一個德高望重的保證人提供一份保釋保證書,不過得付給人家一定費用作為回報,通常是全部保釋金金額的10%。
給嫌疑犯做保證人也有風險。如果嫌疑犯逃跑和缺席庭審(約20%的嫌疑犯會這樣做),保證人就得支付保釋保證書所規定的保釋金。有了這層壓力,一旦嫌疑犯逃跑,不用警察出手,許多保證人就會聘請職業賞金獵人來追捕逃犯。賞金獵人通常會收取保釋金的10%到20%作為酬勞。因為收入可觀,一些身手不凡者便加入捕快行列,從此在英美等國形成一個奇特的行業。
賞金獵人的特點[3]
- 第一,賞金獵人是一種營利性群體。
馬克思說:“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而“利益源於人的需要。”潛在的巨大利潤正是吸引人們加入賞金獵人隊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賞金獵人的主要業務是提供案件的偵破線索,幫助警方組拿犯罪嫌疑人,從而獲取懸賞金,這是一種基於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性的本身具有商品屬性的服務。賞金獵人的調查協助行為與公共執法人員的服務行為有所不同,賞金獵人通過提供有償服務來滿足社會對私力救濟的需求,並以此獲取巨額的賞金作為對價,而瞥察等公共執法人員的服務不以收取任何費用為代價。
- 第二,賞金獵人的調查活動不同於刑事偵查權。
私人偵探的業務主要是來自於委托方的授權,而賞金獵人的業務來源具有主動性,一旦警方發佈刑事懸賞的公告,賞金獵人就會積極踴躍開展各項調查活動,但是這種調查活動與刑事偵查權不同。偵查權屬於公權力的一種,來自於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警察行使偵查權屬於“羈束性執法",不容推卸,否則就可能構成瀆職。而賞金獵人的調查活動屬於私權利的一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即使中途放棄,也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只是在雙方糾紛不能協商‘私了'時,才由司法機關介人裁決”。但即使這樣,其也無須承擔公法方面的法律責任。易言之,從本質上說,刑事懸賞完全是私法上的行為,而非公法上的行為。站在法治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懸賞部分應當屬於合同法中的“要約",該“要約"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了正式書面聲明,任何行為人只要願意完成“要約"規定的行為,就構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諾”。“要約"與“承諾”達成了合意,懸賞合同依法成立。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是一方當事人,“賞金獵人”則是另一方當事人,亦即相對人。由此可見,賞金獵人的調查活動顯然與刑事偵查權有著本質的區別。
- 第三,賞金獵人是刑事偵查的有益補充。
僅僅依靠警方力量是無法全面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犯罪的,作為社會公眾力量的賞金獵人的介人不啻是一種新嘗試。賞金獵人不論是在追尋通緝要犯方面還是在誘捕毒販方面,均節省了大量的警力和經費,可謂一項節約司法資源的措施,間同時也給犯罪分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可謂是刑事偵查的一種有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