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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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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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個法律原則,指在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不得輕慢。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需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
法治至少存在兩個主要概念:狹義的(英語:formal)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包含“公正”,但為人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式,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廣義的(英語:substantive)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內涵包括保障人權及各種自由等基於法治的個人實質權利。
1.法治與人權
狹義的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了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式;而實質的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的個人的實質性權利。這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也因此,只有在有法治的國家,人權才能獲得保障。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各國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
目前,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的認可。
2.法治與憲政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實踐。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於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沒有法治也就沒有憲政。
3.法治與民主
法治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權力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為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淪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和壓迫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這並不符合完整、正確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說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
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各種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別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
法治對民主的保障與人權一樣是通過實質法治體現的。狹義法治並不包括民主內涵。
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發生實際效力的方法。
4.法治與法制
法制,又稱為以法而治 (英語:rule by law),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簡稱,二是指法律的體系,體制與架構的整體。法制和法治 (英語:rule of law) 不是同一個概念。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義。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信念。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
法制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某些政府官員常常會呼籲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
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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