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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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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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是指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
勘查许可证的内容[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 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 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 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 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4.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1 份);
5.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8. 交通位置图(1份);
9. 电子报盘(1份);
10.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