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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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財產(person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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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財產是指個人財產,個人所有物(如固定資產或服飾)等。從法律上說,私人財產即私有財產、個人財產。在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私人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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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生活資料
-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如股份、股票、債券;
- 生產工具、原材料等;
- 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
- 私人所有財產可以是不動產、動產這些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如著作權等。
以上都是私人財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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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 《物權法》第64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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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為憲法第十一條增加如下內容:“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依法保護公私財產權”。
- 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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