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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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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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規定什麼是犯罪及對犯罪行為處以何種刑罰(即相對應法律效果)的法律。
在各類部門法當中,刑法的歷史可以說是最為悠久。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淵源主要為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國際條約並不能直接成為國內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各國必須將其簽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犯罪行為規定到本國刑法當中,才能對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刑罰權,亦即,在如何狀況下國家可以對於公民實施刑罰。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三種:
1、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2、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內容
各國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實體法(如《中華民國刑法》)、特別法(如《貪污治罪條例》)、程式法(如《刑事訴訟法》)等。
刑法保護的對象
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
刑法懲處的對象
通常分為現行犯、正犯、共犯、幫助犯、未遂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