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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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程式之程式法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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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式從新”的原則不同。但此一原則,仍可能有例外,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6-3條,即將實體上權利之認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適用新法規定。
實體法和程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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