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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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實體法是指規範行政主體的種類、構成、職權範圍的行政法律規範的總稱。如,《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的組成,第五條、第六條分別規定總理及各部長、主任的職權。
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實體即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與行政程式法相對應。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式法相結合共同構成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其中行政實體法是行政部門的基石。在行政實體法中,突出規定了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本體性權利與義務,既有對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本體的規定,也有對另一方主體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本體的規定。
在我國,依目前通行的行政法理論,對行政主體權利、義務本體的規定,只能通過較為純粹的行政法,如《國務院組織法》,而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本體的規定,行政法只規定“這種權利與義務始終是與行政機關相聯繫的”實體性私權利和義務,其他許多實體性權利和義務不是通過行政法而是通過憲法或私法規定的。這樣的規定方式,其一表現為分散性,其二表現為缺乏對應性。直接導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在實體權利義務設置上的不平衡性,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權力制約機制也就失去了其最有力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