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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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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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又稱“行政相對方”。指在具體的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的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第一,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關係中具有相對性,也即任何個人或組織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如果不是處於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而是處於其它法律關係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也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如同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第三,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中具有主動性。相對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的侵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覆議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行政相對人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任何個人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
對行政相對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1、內部行政相對人與外部行政相對人。這是根據行政相對人所對應的行政主體的類型來劃分的,與內部行政主體相對應的是內部行政相對人;與外部行政應的是外部行政相對人。劃分內部行政相對人與外部行政相對人的重要意義在於這兩種行政相對人構成不同行政行為的對象,同時他們享有行政法權利和承擔的行政法義務不盡相同。如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內部行政相對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2、個人類行政相對人與組織類行政相對人。這是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狀態來劃分的。我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屬於個人類行政相對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其它非法人組織等屬於組織類行政相對人。劃分個人類行政相對人與組織類行政相對人的重要意義在於,在一定條件下,不同類型的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對應關係,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只能針對個人而不能針對組織。
3、國內行政相對人與國外行政相對人。這是根據行政相對人的涉外因素來劃分的,國內行政相對人是指中國的各種組織和公民,後者是指在中國境內的外外國人。劃分國內行政相對人與國外行政相對人的意義在於,所有行政相對人,包括國內的、國外的都平等地受我國行政法律規範的制約,但在個別情況下,有的行政行為是針對國內行政相對人,而有的行政行為針對國外行政相對人,如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外國行政相對人。在某些情形下,外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還受到特殊約束,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 (一)國家組織
國家組織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構的合稱,它們在一定條件下成為行政相對人。
1、國家行政組織。國家行政組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合稱。它是我國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擔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成為行政相對人。行政組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內部行政相對人,但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外部相對一方。例如,某市有車輛管理機構,對本市範圍內的所有車輛的行駛有監督權。本市其它行政組織的車輛在受到它的管轄時,被管轄的行政組織便成了外部行政相應的一方。
2、其它國家組織。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軍事指揮機關。在以下情形下它們可以成為外部行政相對的一方。第一,當它們以“機關法人”的身份參與民事活動時,適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二,當它進行非職權性活動,而這些活動又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內容時。
- (二)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國家組織以外的結合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企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它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體現出來的,而這種關係由憲法和有關企業法確認的。
事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中。
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沒有直接的領導關係,社會團體的活動按章程進行,但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有監督權。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公民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一般以行政相對人身份出現。
- (四)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外國組織和外國人也可以成為我國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
1、外國組織。包括政治組織、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等。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通常以其在我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2、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與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的前提條件一樣,外國人成為我國的行政相對人也通常以其在中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 (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能為一定行為和要求行政主體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憲法賦予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具體表現。
1、行政參與權。行政相對人可通過合法途徑加入國家行政管理的行列,行政機關必須提供正當、平等的機會讓公民選擇。
2、行政知情權。行政相對人有權瞭解相關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的規定。
3、行政申請權。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律規定提出申請許可,申請獲獎等權利。
4、行政受益權。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從行政主體處獲得某種應得的利益。
5、行政保護權。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建議、批評、控告、揭發。
6、行政監督權。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要求相應行政主體在其職責範圍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行政救濟權。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
- (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形成了行政法律秩序,如交通秩序,行政相對人不得違反這種秩序。
2、服從行政管理。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機關的命令,遇到行政命令不當或不合法時,在通過法律程式改變或撤銷之前,行政上相對人不能拒不執行。
3、協助行政管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有義務支持並加以配合。例如: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監督員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必要時可以按照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材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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