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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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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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俗用法來理解,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決定和措施。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1、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
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性行為。
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行為規則。
6、行政命令是依職權行政行為。
7、行政命令適用特定的程式。
行政命令的分類[1]
行政命令可以按照不同的對象來劃分:對於一般事件來說,它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對於具體事件來說,則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無淪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下級或個人都不能違背。行政命令的分類,通常有以下幾種:
(1)單純命令,即上級對下級就具體事件所發出的指示、規定、通知等等;
(2)法規命令,即行政機關按照職權範圍對一股事件所定出的規程.細則、辦法等等;
(3)委任命令,即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上級機關的委任、授權所發佈的命令;
(4)執行命令,即行政機關或行政首腦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所頒佈的命令。
行政命令與法律有密切的關係,通常把法律和命令合稱為“法令”。一方面,法律必須依據命令來頒發;另一方面,法律的執行也離不開命令,而命令還可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法律和命令是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的相輔相成的關係。
- ↑ 鄭力.中國監督學大辭典 (上、下冊)[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