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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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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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俗用法来理解,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行政命令的分类[1]
行政命令可以按照不同的对象来划分:对于一般事件来说,它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具体事件来说,则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无沦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下级或个人都不能违背。行政命令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
(1)单纯命令,即上级对下级就具体事件所发出的指示、规定、通知等等;
(2)法规命令,即行政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对一股事件所定出的规程.细则、办法等等;
(3)委任命令,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上级机关的委任、授权所发布的命令;
(4)执行命令,即行政机关或行政首脑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所颁布的命令。
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通常把法律和命令合称为“法令”。一方面,法律必须依据命令来颁发;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也离不开命令,而命令还可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法律和命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 ↑ 郑力.中国监督学大辞典 (上、下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