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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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參與權(Right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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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參與權是指行政相對人享有的可通過合法途徑參加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以及參與行政程式的權利。
行政參與權的內涵[1]
(1)參加國家行政管理:如公民經國家公務員考試程式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參加國家行政管理。
(2)參與行政程式的權利
行政參與權的主要內容[2]
- (一)參與行政法律規範及行政政策的制定
我國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我國公民除了通過選舉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人民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體現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外,還有權參與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公民既有權向有權國家機關提出行政立法方面的建議,又有權對政府正在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政策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並有權通過來信來訪、參加研討會、立法意見征求會等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
- (二)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製和實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事業所作的規劃和佈署,涉及乾家萬戶、各行各業的利益和發展前景,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有權對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表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參與計劃的編製和實施。
參與原則是我國行政程式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設立必要的程式制度,保證包括公民在內的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充分發表意見,並得到應有的重視。公民參與同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行政行為,併發表自己的意見,是公民行政參與權的重要內容;任何限制和剝奪公民行政程式參與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構成行政程式違法,並將導致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