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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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参与权(Right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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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可通过合法途径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行政参与权的内涵[1]
(1)参加国家行政管理:如公民经国家公务员考试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国家行政管理。
(2)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行政参与权的主要内容[2]
- (一)参与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政策的制定
我国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我国公民除了通过选举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人民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体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外,还有权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政策的制定。公民既有权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行政立法方面的建议,又有权对政府正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政策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有权通过来信来访、参加研讨会、立法意见征求会等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所作的规划和布署,涉及干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利益和发展前景,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有权对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参与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参与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设立必要的程序制度,保证包括公民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充分发表意见,并得到应有的重视。公民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民行政参与权的重要内容;任何限制和剥夺公民行政程序参与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并将导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