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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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權行使而形成(或產生)的行政關係。
首先,行政法律關係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一種社會關係。法律規範的調控,既應包括將已有的行政關係納入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也應包括通過法律規則促進新的行政關係的形成。
其次,行政法律關係是因行政權力行使而形成或引發的關係。離開了行政權及其行使,就不可能構成行政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即應包括行政權力行使本身而構成的行政法律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權力行使而引起的行政法律關係。就其實質而言,行政法律關係是一種權力性關係或者因權力而引起的法律關係。
再次,行政法律關係是在行政權力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構成的法律關係。
(1)主體的恆定性和不可轉化性。
(2)意志的單方性。
(3)內容具有法定性、不對等性、統一性和不可自由處分性。
(4)爭議解決的特殊性。
行政法律關係由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
- (1)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構成。行政主體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其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
- (2)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十分廣泛,但可概括為如下三種:①物。指一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③行為。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為一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徵地、交通肇事、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 (3)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當然,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還包括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和事實等,但核心部分是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具有密切的聯繫。普遍認為,行政關係經行政法確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表現在:
第一,性質不同。行政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而行政法律關係則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第二,與行政法的關係不同。行政關係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而行政法律關係則是行政法的調整結果。
第三,內容範圍不同。行政關係的範圍要大於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必然是行政關係,但行政關係並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關係。
第四,時間先後不同。行政關係作為事實關係先於行政法律關係而存在。但也有學者認為,行政關係本身也是一種法律關係。行政關係是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而行政權不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力,倒是一種法定權力。在沒有行政關係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進某種新的行政法律關係的形成。行政關係大多也同時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一般來說是一種法律關係(憲政關係)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