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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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行政关系。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关系。离开了行政权及其行使,就不可能构成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即应包括行政权力行使本身而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其实质而言,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再次,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方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普遍认为,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第三,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是行政关系,但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但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关系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在没有行政关系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进某种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政关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