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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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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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智力成果[1]
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智力成果的特征[2]
(一)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创新和突破的特点。人类的智力成果虽具有继承性,但智力成果要成为权利标的应具有创造性。各项具体的智力成果要求的创造性不同。一般而言,专利发明要求的创造性最高。一项发明要得到专利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等条件;它必须是该技术领域中先进的、前所未有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解决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成果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必须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商标标记要求创造性再次之,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
(二)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智力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人们对其占有不是具体实在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但智力成果总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文学作品表现为小说、诗歌、散文等;商标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公开性
公开性权利主体在对其智力成果取得专有权或专用权前应将该成果向社会公开。就专利商品而言,公开是指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构思和技术方案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告。商标所在地人为了使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就必须公开使用自己的商标。至于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之传播。
智力成果的类型[1]
(一)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作品必须具有特定的思想内容,即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构思、感情、事实、人物形象等内容;二是作品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如图书、绘画、雕刻、演说、舞蹈等形式。
(二)发明
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要想被授予专利权。
(三)实用新型
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新颖性要求和实用性要求与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要求相同;但其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为低。
(四)外观设计
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五)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所谓现象是指事物本质的表现或显露;特性是事物差别的质量特征;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2条规定:“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六)商标
商标是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一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3]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科学发现。
(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六)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八)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