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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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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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权利。
法定权力的相关理论[1]
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法律或制度规定的权力——理性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于对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地进行。为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对经济组织而言,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才能保障组织连续和持久的经营目标。而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保证,是组织中合法权利的基础。
- ↑ 毛文静,唐丽颖编.《组织设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12).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