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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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係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和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領域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除了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監督主體,如立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
行政主體雖然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但它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首先,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占有主導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在整個行政法律關係中又占有主導地位。其次,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均可構成一方主體,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只可能在一種或兩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出現,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關係中出現。
此外,行政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主體具有相對恆定性。儘管行政機關有時也會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係,但在絕大多數時候和場合,行政機關均是以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則常常以民法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係,或以其他身份參與其他社會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