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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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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Administrative Function)

目錄

什麼是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時擁有和行使的具體的國家行政權,即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政權:

  (l)行政職權是具體化的國家行政權,由具體的機關或組織所行使的國家行政權就是行政職權;

  (2)行政職權是由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的國家行政權,歸屬上具有專屬性,不能為人們隨意擁有和行使;

  (3)行政職權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職權的基本內容

  對於行政職權,從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人們一般將其抽象概括為:

  (1)外部行政職權與內部行政職權(適用於特別權力關係);

  (2)固有行政職權與授予行政職權;

  (3)一般行政職權與專有行政職權;

  (4)明示行政職權與隱含行政職權;

  (5)同類行政職權與異類行政職權;

  (6)羈束性行政職權與裁量性行政職權;

  (7)形成權、命令權、製裁權、管理權;

  (8)行政決策權、行政執行權、行政監督權、行政救濟權;

  (9)行政立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司法權;等等。

  這些分類有助於判斷各類行政職權產生的合法基礎,有助於判斷某一行為是不是違法行政、不當行政、超越行政職權或濫用行政職權,一句話,都有助於人們對行政職權的全面認識。

行政職權的基本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個組織的行政職權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換言之,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專屬性。行政職權的歸屬,在主體上具有專屬性,也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托組織也只能代行行政職權。

  4.國家意志性。雖然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難免會摻入行政職權具體行使者某種程度的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本身的性質和內容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

  5.單方性。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行政合同行為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身判斷,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6.強制性。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7.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著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8.優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行政受益權,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保障與物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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