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行政救濟(Administrative Remedy)
目錄 |
行政救濟是指行政相對人因受某一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而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依據法律的規定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的程式。各國對行政救濟的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在憲法中規定,有的則用專門法律規定。它一般是以受損害的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發生的。
第一,行政救濟是以行政爭議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行政救濟的產生是因為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行為的侵害。
第三,行政救濟只能依相對人的申請而進行,實行不告不理原則,行政相對人是救濟程式的發動者。
第四,行政救濟的目的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目的和實質在於通過矯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受損害的合法權益進行補救,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
- 1.訴訟救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的一種制度。
- 2.訴訟外救濟。
(1)行政監察。是指國家行政監察機關檢查、督促行政機關公務員遵守法紀、履行法定職責並實行懲戒的一種監督制度。行政監察法屬於行政法,但是不是我們考試的內容。
(2)行政覆議。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的一種制度。
(3)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不受管轄等級和期限的限制,向國家有關行政機關請求救濟的一種制度。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都有管轄的限制,而行政申訴並沒有管轄的限制,只要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該機關就要註意相關問題。
(4)立法救濟。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各級權力機關或者通過人大代表向各級權力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救濟的一種途徑。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對人提出立法救濟的時候,權力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還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就是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在行政救濟中,行政訴訟的救濟效果最為明顯,其次是行政覆議;對於行政申訴和立法救濟的效力比行政訴訟和行政覆議要低,但是成本較低,便於行政相對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節行政法概述中,重點要掌握行政行為,特別要註意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分類的標準;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要註意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行政機關、相對人、第三人);在行政程式中要重點掌握聽證制度和說明理由制度及迴避制度;在行政救濟中重點掌握行政訴訟和行政覆議的效力。
在行政法概述部分重點要求掌握的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和社會事物行使其職能時,通常有兩種手段:其一,通過設置某種行為實施的條件、程式來規範某一類行為,達到規範的目的(事前控制);其二,在某類行為、情況或者某類事實發生之後,通過某種救濟或者處罰等手段來達到規範和懲罰的目的(事後控制)。
行政救濟作為在項法律制度,在靜態上表現為行政實體法的規定,在動態上則表現為程式過程的法律設定。從各國法律規定的內容看,行政救濟程式有的是規定在行政程式法典中,如德國、西班牙、奧地利,也有單獨立法的,如日本有<<行政不服審查法>>、英國的<<行政裁判所調查法>>等。
行政救濟程式的內容主要是:
- 1、申請
本程式所涉及到的程式要點是:
(1)申請行政救濟行政行為的範圍。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都可以表示不服,但並不等於他對所不服的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救濟,如美國可以提起行政上訴的只限於行政裁決行為,日本則限於“行政機關的處分及其他相當於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我國行政覆議將抽象行政行為等四種行為排除在行政覆議範圍。確定行政救濟的範圍,既考慮行政救濟手段在解決行政爭議上的局限性,又考慮到行政機關的效率。
(2)提出申請的主體。有的國家規定,申請人只能是被侵害人,如法國、奧地利;也有的國家允許將申請人擴大到利害關係人,如澳大利亞、日本。
(3)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申請的時間各國規定長短不一;申請方式是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 2、受理
本程式所涉及到的程式要點是:
(1)受理機關。各國規定的具體方式有:其一,以原行政機關為受理機關;其二,原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受理機關;其三,法定一個特定的機關為受理機關,如澳大利亞的行政申訴裁判庭。
(2)受理後的行政行為的效力。許多國家都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不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力,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這一規定的旨意在於確保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彌息已發生爭議的社會關係。
- 3、審理
本程式所涉到的程式要點是:
(1)通知與聽證,即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何種方式、在何時向何人送達載有表達意見的時間、地點的通知書以及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有關事項。
(2)審理方式,即是口頭審理還是書面審理;
(3)審理後的決定形式,其中包括能否作對申請人不利的變更決定,如日本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審理期限,即行政主體應漢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行政救濟程式。
- 4、與行政訴訟的關係
這裡需要解決兩個問題:
(1)對行政救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提起訴訟的期限。如我國行政覆議條例規定為15天,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協調好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的關係相當重要,因為,行政救濟不可能使所有的當事人都能認同行政救濟決定;如申請人不服行政救濟決定,應當允許他向法院尋找司法救濟途徑,以貫徹“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新安電力集團公集金已經拖欠五個月很多工人想買房無法貸款請領導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