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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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
從動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準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 法 律特征,並須經過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佈等一系列程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 異 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 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發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的行為。這類行政行為沒有對某個具體對象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範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因此, 它 雖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但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
抽象行政行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為在完成其法定程式,具備相應法定要件後正式 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
(3)行政立法公開發佈。
2、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大體與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嚴格。其區別主要有三 :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為既可由正職 行政首長簽署,也可由主管相應行政事務的副職行政首長簽署。
(3)公開發佈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在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與一般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行政立法必須以行政首長令發佈,併在法定刊物上登載,而一般抽象行政行為則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發佈,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載,也可以佈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場所或行政辦公場所張貼,或者通過當地廣播、電視等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