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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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Administrative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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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各国对行政救济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在宪法中规定,有的则用专门法律规定。它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的。
第一,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第三,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相对人是救济程序的发动者。
第四,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实质在于通过矫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 1.诉讼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 2.诉讼外救济。
(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法纪、履行法定职责并实行惩戒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监察法属于行政法,但是不是我们考试的内容。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制度。
(3)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不受管辖等级和期限的限制,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管辖的限制,而行政申诉并没有管辖的限制,只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该机关就要注意相关问题。
(4)立法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各级权力机关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向各级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救济的一种途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对人提出立法救济的时候,权力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在行政救济中,行政诉讼的救济效果最为明显,其次是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的效力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要低,但是成本较低,便于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中,重点要掌握行政行为,特别要注意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分类的标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注意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机关、相对人、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要重点掌握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及回避制度;在行政救济中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效力。
在行政法概述部分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行使其职能时,通常有两种手段:其一,通过设置某种行为实施的条件、程序来规范某一类行为,达到规范的目的(事前控制);其二,在某类行为、情况或者某类事实发生之后,通过某种救济或者处罚等手段来达到规范和惩罚的目的(事后控制)。
行政救济作为在项法律制度,在静态上表现为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在动态上则表现为程序过程的法律设定。从各国法律规定的内容看,行政救济程序有的是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如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也有单独立法的,如日本有<<行政不服审查法>>、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调查法>>等。
行政救济程序的内容主要是:
- 1、申请
本程序所涉及到的程序要点是:
(1)申请行政救济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表示不服,但并不等于他对所不服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救济,如美国可以提起行政上诉的只限于行政裁决行为,日本则限于“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我国行政复议将抽象行政行为等四种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确定行政救济的范围,既考虑行政救济手段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局限性,又考虑到行政机关的效率。
(2)提出申请的主体。有的国家规定,申请人只能是被侵害人,如法国、奥地利;也有的国家允许将申请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如澳大利亚、日本。
(3)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申请的时间各国规定长短不一;申请方式是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 2、受理
本程序所涉及到的程序要点是:
(1)受理机关。各国规定的具体方式有:其一,以原行政机关为受理机关;其二,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受理机关;其三,法定一个特定的机关为受理机关,如澳大利亚的行政申诉裁判庭。
(2)受理后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许多国家都规定提起行政救济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力,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这一规定的旨意在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弥息已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
- 3、审理
本程序所涉到的程序要点是:
(1)通知与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向何人送达载有表达意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以及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有关事项。
(2)审理方式,即是口头审理还是书面审理;
(3)审理后的决定形式,其中包括能否作对申请人不利的变更决定,如日本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理期限,即行政主体应汉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行政救济程序。
- 4、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对行政救济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为15天,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协调好行政救济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相当重要,因为,行政救济不可能使所有的当事人都能认同行政救济决定;如申请人不服行政救济决定,应当允许他向法院寻找司法救济途径,以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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