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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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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監察

  行政監察是指在行政系統中設置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活動及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實施行政監察活動的主體是設立在行政系統中專司行政監察職能的機構。這一機構所實施的行政監察活動,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種專門內部監督。

  (2)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

  (3)行政監察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公務員行為行政機關的綜合行政行為。

  (4)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懲戒活動的總稱。

  (5)行政監察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及其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實際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問題。

行政監察的特征

  行政監察有如下特征:

  (1)行政監察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自身監督職能,其監察行為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

  (2)行政監察是由屬於行政系統的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隸屬於國務院的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監察廳(局);市、市轄區、縣設有監察局。

  (3)行政監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監察的內容包括: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狀況;②上述人員的勤政狀況;③上述人員依法行政的狀況。

行政監察的對象

  行政監察的對象為:

  (1)行政系統中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基礎,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公務的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中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機關工作,但非執行公務的人員不是行政監察的對象。

  (3)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一些由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是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他們實際上是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從事一定的行政事務,或者對一部分國家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他們既要對所在的單位負責,也要對國家、對任命他的行政機關負責,所以他們也屬於行政監察的對象。

行政監察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

  《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①方針、政策的領導;②通過法定程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輓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管轄

  行政監察管轄是指在行政監察系統內部劃分監察對象和決定監察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

  《行政監察法》第15條、第16條對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和管轄對象作了規定。第17條又對管轄中的一些辦事原則作了規定,即規定了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管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行政監察的權力: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的基本權力有:

  ⑴檢查權。包括:①查閱、複製材料。②要求解釋和說明問題。③ 責令停止違法違紀行為。

  ⑵調查權。在調查中,可採取下列措施:①暫予扣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材料。②責令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保全與案件有關的財物。③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解釋和說明問題。④建議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⑤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存款和提請法院予以凍結。

  ⑶建議權。指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或者有處理權的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問題及改進工作的建議的權力。監察建議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相對人如無正當理由就應當採納並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⑷決定權。指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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