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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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管轄的概念[1]
行政監察管轄是指對某個監察對象確定由哪一級或者哪一個監察機關實施監察和哪一級或者哪一個監察機關對哪些特定監察事項有權進行管轄的法律制度。
行政監察管轄的基本原則[2]
- 1、分級管轄原則
分級管轄作為監察機關實施監察的基本形式是科學的。首先,符合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的行政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管理本轄區內的行政監察對象,是其應有的職權和職責;其次,有利於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調查和處理,可以有效地節省監察機關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 2、合理分工的原則
各級各地監察機關合理分工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同級監察機關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工;二是上下級監察機關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可使各級監察機關監察工作均衡負擔。
- 3、靈活性的原則
管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使行政監察工作事事有所遵循,同時應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和解決監察實踐中複雜的問題。行政監察的管轄在規定分級管轄為主的同時,還規定了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在具體辦理監察事項時,還包括兩項原則:一是“先查處原則”。即在對某個監察事項數個監察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首先介入的監察機關負責管轄,有利於違法違紀行為的快速有效的處理。二是“重吸輕”原則。即某一違法違紀案件涉及不同管轄範圍的多個違紀人,由級別較高的監察機關調查,然後按照管轄權分別處理,避免一案多頭、重覆調查的問題。
行政監察管轄的意義[1]
1、有利於監察機關各司其職,從而形成上下銜接的監察體系,確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全面監察。
2、便於人民群眾和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確保其有效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
3、便於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有利於保障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申訴案件的管轄是依據行政監察級別管轄制度而確立的。申訴案件實行分級管理、歸口辦理和覆審覆核終結制度實質上是級別管轄的具體化。
4、便於監察機關與其他監督機關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