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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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別管轄(Level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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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的概念[1]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級別管轄的特點[2]
1、我國的各級法院—從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依法都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2、級別管轄的劃分上重點在於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這與立法上考慮將絕大多數案件的一審由這兩個等級較低的法院來負責有直接的關係;
3、級別低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相對較窄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較多,級別越高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較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較少;
4、法律上除了對不同等級的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有原則性規定之外,還規定了在特別的情況下可以調整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具體是指:
- 一、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 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係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 三、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範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於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1、民事一審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為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