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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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當事人[1]
訴訟當事人是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人和被提起訴訟的被告人。訴訟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則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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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的內涵[2]
訴訟當事人是訴訟活動不可或缺的參加者,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或引起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進行訴訟,並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最常見的就是指訴訟的原、被告雙方。原告是訴訟中提出訴訟的一方,沒有原告不能訴;被告是原告提起訴訟的對象,沒有被告不能訟,沒有原被告則訴訟無法提起和進行。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當然,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的審理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起訴階段稱為原告、被告,在判決階段稱為勝訴人或敗訴人,在二審階段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階段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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