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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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行為能力(Capacity To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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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行為能力[1]
訴訟行為能力亦稱訴訟能力,就是能夠親自從事民事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
訴訟行為能力的內涵[2]
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者,要想親自參加行政訴訟,還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必須以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沒有資格得到司法保護的人,當然沒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親自從事訴訟活動。但是有訴訟權利資格的人,出於法定的客觀原因,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活動,就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法定代理制度,就是為沒有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定的,以實現其訴訟權利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關於公民和法人行為能力的規定,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對公民而言,18周歲以上,或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能夠親自參加訴訟的,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除此以外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從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出發,法律限制或禁止他們親自參加訴訟。同時,法律為他們規定了法定代理制度,讓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訴訟。法人、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同時具有一般行為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們的訴訟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訴訟活動就是法人、其他組織的訴訟活動,對法人、其他組織具有法律效力。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是相對應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但兩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為能力存在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三種,而訴訟行為能力只存在有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兩種。[3]
民事行為能力採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有和無之分。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才有訴訟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沒有訴訟行為能力。[1]
訴訟行為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的關係[1]
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成為當事人,但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只能通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所以,有無訴訟行為能力不是作為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只有既有訴訟權利能力,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只有公民才存在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不一致的情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