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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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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

  1、以管轄是否法定為標準  

  以管轄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法定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標準  

  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為標準,可以分為專屬管轄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係為標準  

  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合併管轄。  

  4、以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程式為標準  

  以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程式為標準,可以分為審判管轄和執行管轄

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基本原則

  1、以確定主管為前提條件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在處理民事糾紛方面的分工,即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職權範圍;管轄是人民法院內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基礎和前提,而管轄則是主管的落實和體現。因此,確定管轄必須以確定主管為條件,在主管的範圍內確定管轄。  

  2、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  

  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採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3、便利人民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首先應當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然後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的解決。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及時、全面地瞭解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和收集證據。這就要求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於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4、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  

  由於種種原因,同一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審判,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為維護法律和正義,使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在確定管轄時應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預因素的干擾,儘量確定最能秉公執法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利於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5、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案件,並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文件和司法解釋,總結和推廣審判經驗,從而保證整個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因此更不宜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6、維護國家主權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當著眼於儘量維護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範圍;從而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利益。  

  7、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為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立法上應採用明確、具體規定的形式確定管轄,這對於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一目瞭然,不因管轄不明發生爭議,有利於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權。但是,客觀現實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而法律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幕改。因此,在確定管轄時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發展變化的審判實踐的需要。  

  8、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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