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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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糾紛(Civil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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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
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問為內容的民事爭議。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為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係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係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民事糾紛和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類型[1]
民事糾紛的類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1、以糾紛的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公民個人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等。
(2)公民個人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與某團體之間因經濟合同、著作權、債務等發生的糾紛。
(3)團體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不同企業之間的債務、合同、商標糾紛等。
- 2、以糾紛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婚姻家庭糾紛。如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感情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財產和收養糾紛等。
(2)鄰裡人際關係糾紛。鄰裡之間因言語交往、利益衝突或生活瑣事等而引起的糾紛。如因傳閑話、公共衛生、宅基地等引起的爭吵、鬥毆。
(3)公共生活中的糾紛。如在娛樂、旅行、購物等公共場所,因行為、言語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糾紛。
(4)經濟交往關係中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團體之間以及團體與團體之間,因借貸、租賃、買賣等所引起的經濟糾紛。
- 3、以糾紛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認識上的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對某些權利與義務認識上的不一致而產生的心理衝突。如在經濟糾紛中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衝突。
(2)情感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上的不一致進而導致情感上的對立。如夫妻之間由於觀念上的衝突導致情感上的衝突,最後導致婚姻糾紛。
(3)意志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情感上的衝突,必然導致意志上的衝突,甚至出現相互攻擊的行為。
-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是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 2、社會救濟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 ↑ 羅大華,何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學.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