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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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是指各種逃債、躲債與討債、要債的惡性事件。
- 1.由於拖欠貨款的債務糾紛。
(1)因部分生產、銷售企業產品結構不合理,市場銷售不暢,積壓了大量商品,銷售心切,不得不採取賒銷的方法。其它企業占用了該企業的資金,該企業也只好再占用提供原材料等企業的資金,從而形成“債務鏈”。
(2)部分企業財務管理鬆弛,責任不明,在沒有專人負責,在對方信譽不明的情況下,盲目支付預付貨款,導致預付款長期被占用。
(3)少數企業故意不講信譽,不遵守合同,造成連鎖反應,同一筆貨款形成幾個債務糾紛。
(4)部分經濟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未造成根本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抓住質量、數量、交貨期限等方面的問題,作為拒付全部貨款的理由,久拖不還。
(1)盲目貸款,銀行對貸款的風險性認識不足,對借貸方的經營情況不作認真調查,信貸失控現象嚴重,企業對自己的產品結構、經營方向、市場趨勢均未作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要求貸款,盲目擴大生產經營,導致所欠銀行貸款無力償還。
(2)違章貸款、人情貸款、風險貸款增多,債務糾紛也自然增多。
(3)重視貸款輕視收款,監督不力,催討無力,甚至出現以貸款還貸款,越貸越多的惡性迴圈貸款。
(4)多頭開戶,多頭貸款,拆東牆補西牆,最後造成企業欠企業,企業欠銀行,銀行欠銀行的多角債務。
債務糾紛的特點[1]
- (一)主體大多為企業
債務糾紛的雙方既有個人,也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但大多數為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沒有被拖欠的企業為數不多。有的企業沒有被拖欠,自己卻拖欠其他企業的貨款或者其他債務,具有雙重身俄從行業來看,商業零售企業拖欠生產企業的貨款最多,而除生產緊俏原材料外的原材料生產企業和金融企業被拖欠債務的數量最大
- (二)被施欠債務數額巨大
一些規模小的企業被拖欠的債務數額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一些規模大的企業則從幾十萬元到上百元元如某企業被拖欠貨款的數額為其註冊資金的3倍,全國每年企業間拖欠總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儘管銀行屢次投入巨額資金幫助清理拖欠,但成效甚微有的舊債未清,又借新債,還有的前清後欠,形成了惡性迴圈這樣,債務總額仍然表現出持續上升的趨巍
- (三)債務種類以合同所生之債為主
在諸多的債務糾紛中,各種債務都有具體的形式從法院受理的案件和實踐來看,由於經濟合同產生的債務糾紛占到80%以上,許多數額巨大的債務糾紛是由於不能履行經濟合同造成的。
- (四)債務糾紛涉及的環節複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日趨頻繁,也給債務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使債務糾紛的環節更加複雜有些雖然是雙方之間的債務紛紛,但涉及第三方;有些是甲拖乙,乙拖丙,形成“三角債”;有的甚至是連環橇這樣就給債務糾紛的解決帶來了困難,只有解決關鍵環節,才能徹底解決相關的所有債務糾紛。
- (五)債務糾紛產生的影響大
這些被拖欠的資金占用了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不但不能利用,而被拖欠的企業還要為此支付利息這樣,一些企業被迫停產、倒閉。國家為瞭解決債務糾紛,不斷投入巨額資金,更加導致了國家資金的缺乏,債務糾紛的增多,還引起了交易方式的倒退許多企業害怕被拖欠,要求對方採用現金交易,這不僅使經辦人缺乏安全感,而且有違結算紀律,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治理債務糾紛的對策[1]
正由於債務糾紛影響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予以解洗下麵結合債務糾紛的成因,運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談談債務糾紛的治理對策。
- (一)防患於未然
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對於對方的資信狀況等概不審查,盲目賒欠;相反,有的企業為了爭購緊俏的原材料,盲目預付貨款極個別企業的法定代表、經辦人、在訂立合同時,根本不考慮本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而只看對方贈送的賄賂或者回扣數量的多少。有的企業對不能即時結清的經濟往來,採用口頭合同,或者雖然訂立了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全,內容模棱兩可所有這些都造成了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難以履行,為債務糾紛的產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大多數債權人在債務糾紛發生以後,只想到找律師,去法院,而沒有考慮到糾紛發生的原因正是合同本身。現在,許多企業設置了專職或者聘請了兼職法律顧問,而有些企業只是為了擺樣子,並沒有真正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企業本身非常需要有一種內在的、自我的調控機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系統的、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企業不但要註重提高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素質,在簽定合同時要加強審查,儘量減少漏洞,使合同簽定的嚴密、明確、具體,便於履行,從而達到預防糾紛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債務糾紛。
- (二)加強履約觀念,講求誠實信用
現在,每個企業都簽訂許多合同,但大多數企業並不重視履行合同。有些企業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以履行合同對自己是否有利來決定是否履約。有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負責人視變更解除合同為兒戲,根本不考慮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按照羅馬法的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之羈束”,也就是說債能夠,而且也只能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拘束大多數合同為雙務合同,其產生的合同法律關係,並不單純是一方的債權和另一方的債務,而是互為債權和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濟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正因為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是只強調對方應遵守合同,自己卻能拖則拖,賴債不還國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對履約率高的企業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約率高的企業不但要通過新聞媒介進行曝光,而且要進行法律製裁,在全社會樹立履約光榮,違約可恥的觀V這樣,既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也能夠杜絕債務糾紛的發生。
- (三)及時解決債務糾紛
在債務發生後,有些企業自信有理走遍天下,無論何時都能得到保護,因而抱著等待、觀望的態度,等想到應該找對方或者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有些債務人則抱著“拖”的心理,認為拖的時間越長,不但能更長時間無償占用別人的資金,彌補本企業流動資金的不足,而且使債權人的討債更加困難,債權人即使想追討,也因時間的流逝,導致證據的丟失或者難以收集而最終不了了乞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法律也不會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就是為了穩定民事法律關係,督促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充分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調查收集證據,使法院能正確、及時地審理、解決案件因此,債權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應儘快催促對方當事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如果對方拒絕,就要及時根據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既避免債務糾紛久拖不決,給日後的調查取證帶來不便,也可以防止以後債務人履約能力發生變化,造成債權難以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 (四)註意使用督促程式
雖然每年發生大量的債務糾紛,但訴諸法律的卻為數不多。企業的代表人大都想通過“私了”解決,然而事與願違,“私了”不了,債務鎖鏈卻越纏越緊究其原因,一般都認為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從調查、調解到作出裁判,程式複雜,時間冗長,耗費人力、財力、物力,不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洗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增設了督促程底根據督促程式,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要求支付金錢,有價證券的申請後,不需要詢問債務人,也不經過辯論調查、裁判等程式,而是進行書面審查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限期履約的支付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督促程式是以迅速結案為目的的戰略式訴訟。有人提出: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令不就自然失效了嗎?法律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申請時,不但要寫明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種類說明已過債務履行期限,還要提供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抵只要債權人提供的材料無懈可擊,債務人就沒有可能提出異議,即使提出書面異議,沒有新的事實、理由,法院也不會認定異議成立,支付令同樣會發生法律效力。
有些企業不但不積極履行合同,清償債務,而且一旦聞風對方要訴諸法律或者進入訴訟過程,為了逃避履行債務,將有爭議的標的物出賣、毀損、轉移、隱匿,或者將資產揮霍,資金抽走,將動產帶出國外。以上種種惡意行為,都會造成將來判決困難或者難以執行判決,使債權人“贏了官司拿不到錢”。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民事訴論法》在保留訴訟保全的同時,增加了訴前保全根據法律規定,不但進入訴訟程式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惡意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且沒有進入訴訟程式的債權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也可以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樣,一旦勝訴,便可以使債權得到保護,使金錢兌現。
現實中,有些債務人具備履約的能力而拒不清償債務,而有些債權人,尤其是中小企業,本身資金就很少,由於被拖欠數額較大,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或難以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魂雖然這類案件一般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但從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有效判決,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將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權益遭受進一步的侵氰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預先實現以後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這樣就可解決原告生產經營上的困境,避免因企業停產造成更大的損失,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六)依法執行,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也是債務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有些債務糾紛雖然經過了仲裁或者訴訟,但由於不能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成了一紙空文,不僅使經濟審判顯得軟弱無力,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還使當事人產生了退卻心理,不願訴諸法律如採取扣押人質、強抱財產的極端作法,導致了許多債務糾紛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增加了社會治安的不穩定因素所以,強化執行工作,解除“執行難”的問題是當務之急應採取積極的措施:
1.堅決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不但在審判中有所表現,而且在執行中也時有發生它仍然固守著計劃經濟下的條條塊塊的利益模式,造成了債務人欠債理直氣壯,債權人討債難上加難因此,必鬚根除地方保護主義,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一性。
2.嚴懲司法機關中的腐敗行為。腐敗行為的危害更甚於地方保護主義它不論是否是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只要有人投之以桃,我則報之以李,以國家賦予的權力作權錢交易。腐敗行為不嚴懲,則無執法公正可言,也會使債務糾紛進一步複雜化。
3.嚴格執態對一些假破產、真逃債的企業,建議在修改破產法時,增加破產欺詐罪,對以破產逃債者繩之以法;對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