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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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payment order/war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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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債權人的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間內製作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支付令。
(一)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15條規定,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僅限於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債權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也稱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二)申請支付令的方式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並附有債權文書。債權人不得採用口頭方式申請支付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經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訴訟代理人的,也一併寫明。
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和請求給付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包括引起債權發生的事實以及證明債權存在並已到期的事實和相關證據,並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3.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申請人要明確表達請求法院發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
(三)案件管轄
1.級別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適用督促程式處理的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與通常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不同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
2.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案件的級別管轄,沒有規定地域管轄。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和《關於適用督促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轄是: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各有關基層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只限於程式方面的內容,故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是否為金錢或有價證券;債權人是否具備申請的資格和能力;債務是否已到履行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否有其他債務糾紛;債權人的申請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是否具備法定形式和內容等。
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債權人;認為申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如果債權人堅持申請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只要作出異議陳述即可。
一、異議的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應具備兩個條件:提出異議的法定期間為15日,與訴訟程式中對判決的上訴期間相同,該期間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計算;提出異議的形式只能以書面為準,即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異議書。異議書的內容只要表明不願或不應當履行支付令中所載義務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附加充分理由。債務人口頭異議無效。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的書面異議,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要進行實體審查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但從程式上講,應對異議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提出的異議,遇有下列情況,按無效處理:
(1)債務人對債務本身無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務的,不影響支付令效力。
(2)債務人異議必須具備法定書面形式,在書面異議書中寫明拒付的事實和理由,口頭異議無效。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也不影響支付令效力。
(4)債權人有多項獨立的訴訟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某一項請求提出異議的,其異議對其他支付請求無效。
(5)債務人為多人的,其中一債務人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其異議經其他債務人同意承認,對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是普通共同訴訟人,債務人一人的異議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認定異議無效,應以適當方式儘快告知債務人。因此異議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時告知債務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償債務,完成支付令指定義務。
二、異議成立的法律後果
(一)終結督促程式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督促程式,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結督促程式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得上訴。終結督促程式是人民法院在適用程式上所作的決斷,而不是對債權人請求權的否定,至於債權人如何主張其權利,由其自行決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條件是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被人民法院駁回。如果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成立,則支付令自行失敗,即不能作為債權人申請強制執和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