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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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紀律是指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的各單位 或個人,在辦理具體結算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結算紀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款項收付單位,在辦理轉帳過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銀行帳號,不准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准套取銀行信用。
(2)對於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結算憑證,需要向外寄發的結算憑證,必須於當天及時發出,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匯入銀行收到結算憑證,心須及時將款項支付給確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不准挪用、截留客戶和他行的結算資金;未收妥款項,不准簽發銀行匯票、本票;不准向外簽發未辦匯款的匯款回單;不准拒絕受理客戶和他行的正常業務。
(3)對於郵電部門,應及時傳遞銀行結算憑證,不准延誤、積壓銀行結算憑證。
(一)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四不准。
1、不准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准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的資 金。
3、不准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4、不准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戶和他行的資金。
2、不准無理由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不准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不准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5、不准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6、不准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7、不准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8、不准放棄對違反結算紀律的製裁。
違反銀行結算紀律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l)收、付款單位和個人,違反銀行結算規定和紀律,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付款單位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按規定處於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停止使用有關結算辦法,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負責。收付款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由於填寫結算憑證有誤影響資金使用,票據和印章丟失造成資金損失的,由其自行負責。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因不獲付款而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的各債務人對待票人負連帶責任。
(2)銀行辦理結算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因違反結算制度規定,發生延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因錯付或被冒領的,應及時查處,如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3)郵電部門在傳遞銀行結算憑證和拍發電報過程中,因工作差錯而發生積壓、丟失、錯投、錯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結算延誤,影響單位、個人和銀行資金使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由郵電部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