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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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Dis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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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也稱退票,是指匯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時遭到拒絕。值得註意的是匯票的拒付行為不局限於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兌,在付款人或承兌人拒不見票、死亡、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下,使得付款在事實上已不可能,也構成拒付。當付款人拒付時,出票人應根據原契約與之進行交涉。
匯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兌人追索外,還有權向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將拒付事實書面通知“前手”。一般應請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有權做拒付證書的機構做出拒付證書(Letter of Protest)。匯票的出票人或背書人為避免承擔被迫索的責任,可在背書時加註“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樣。但帶有這種批註的匯票在市場上很難流通轉讓。
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時,拒付可能遭到拒絕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兩種情形。根據我國的票據法,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實務中,不一定需在承兌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絕表示時才成立,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可構成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1、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承兌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見,持票人經過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兌人或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以及經過努力後,都無法作出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