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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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各单位 或个人,在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帐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心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 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l)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待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3)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