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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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bank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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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以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
银行信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银行信用的直接债权人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务人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当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筹集资金时又作为债务人承担经济责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投融资中介,可以把分散的社会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借贷,克服了商业信用受制于产业资本规模的局限。
(2)银行信用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是产业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它可以不受个别企业资金数量的限制,聚集小额的可贷资金满足大额资金借贷的需求。同时可把短期的借贷资本转换为长期的借贷资本,满足对较长时期的货币需求,不再受资金流转方向的约束。从而在规模、范围、期限和资金使用的方向上都大大优越于商业信用。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的规模投资,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有效地改善了信用过程的信息条件,减少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结果降低了信用风险,增加了信用过程的稳定性。
银行信用的上述优点,使它在整个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商业信用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银行信用,银行的商业票据贴现将分散的商业信用集中统一为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银行在商业票据舶现过程中发行了稳定性强、信誉性高、流通性大的银行券,创造了适应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流通工具。
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
①自有资金,西方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一般由股金、盈余积累构成,中国专业银行自有资金则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盈余积累所构成;
②存款,从存款期限和用途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专项存款等,从存款主体可划分为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个人存款;
③银行券发行,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最初,一般商业银行都可以发行,中央银行制度建立后,其发行权由中央银行垄断。
商业银行虽失去发行权,但由于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不足,可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此外,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和社会闲散资金增多,商业银行依靠吸收存款,创造支票存款,即可基本解决资金运用问题在中国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下,人民币的发行即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贷资金来源,在其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人民币发行中大部分用于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
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
①贷款;
②金银和外汇占款;
③财政透支与借款。
其中,贷款占银行资金运用的绝大部分在中国,1989年各项贷款占银行资金运用的89.3%。
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是存贷款人的中介但银行作为中介人与一般商业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不同,存款人除按期取得利息外,对银行如何运用存入资金无权过问,正因如此,银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由简单的中介人逐步发展成“万能的垄断者”。在资本主义社会,银行信用是主体,但商业信用是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因为银行贷款一般是针对商业票据进行抵押或贴现,银行直接对企业发放的不要任何担保品的信用贷款只占一定比重。从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的关系来看,直接信用是基础,间接信用是后盾。没有银行信用的支持,商业票据就不能转化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直接信用的运用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削弱。
(1)债权人(货币资本所有者) (2)债务人(职能资本—间接融资) (3)信用中介(银行—扩大信用规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