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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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頭支票(Bad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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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餘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紀律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
另外(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全國通用後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憑證不變,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為10天;異地使用支票款項最快可在2至3小時之內到賬,一般在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均可到賬。為防範支付風險,異地使用支票的單筆金額上限為50萬元。辦理支票業務,銀行向客戶的收費暫按現行標準不變。
根據規定,空頭支票被禁止簽發。出票人簽發一張支票,如果賬戶餘額不夠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該支票就是一張空頭支票。另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同時,簽發空頭支票將依法受到處罰。對於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在規範支付結算秩序,維護支票信譽,制止空頭支票行為方面制定了有關規定和措施,並做了大量的工作。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賦予它的行政處罰權利,對日常支付結算業務中發現的空頭支票行為也進行了經濟處罰。但是空頭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1.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整體素質不高。儘管《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頒佈多年,且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每年均在公眾場合舉辦有關支付結算方面的業務咨詢和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素質和防範意識,但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因素質低,對票據結算基本知識和國家財經制度不甚瞭解,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銀行存款賬,也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存款餘額就任意開出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隨意把蓋有預留銀行印鑒的支票交給業務員隨身攜帶外出採購,業務員本身又不清楚單位銀行存款的多少就憑自己採購貨物金額向銷貨企業開具支票,從而導致空頭支票行為。
2.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結算工具來支付貨款。然而企業的經濟活動又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這樣一些經濟效益差、信用意識淡薄的企業,無視國家結算紀律和支票見票即付的信用基礎,在明知自己銀行賬戶無款情況下,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資搞到手,便鋌而走險套取銀行信用,簽發空頭支票來騙取銷貨單位發貨,無償占用他人資金,嚴重破壞了票據的嚴肅性,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同城票據結算秩序。
3.商業銀行“存款立行”觀念和資金緊缺也是造成空頭支票行為的間接原因。一些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利益驅動,自上而下都將存款任務作為主要指標量化到人進行考核。而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會計臨櫃人員不得不打起確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資金緊張時相互卡壓票據,截留資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對提入的支票等付款憑證無理退票,以確保付款單位的資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機構,使收款單位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企業對轉賬的在途時間難以把握,稍微判斷失誤就簽發出空頭支票。
4.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是空頭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幾年,由於銀行間業務競爭的日趨激烈,商業銀行對存款的高度重視,使《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後已經好轉的銀行賬戶管理秩序又出現混亂勢頭,加上現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範賬戶行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當有限,那麼,一些商業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違規為企業開立賬戶,造成企業多頭開戶,以致企業一個賬戶被罰,還有其他銀行賬戶仍可使用,使得銀行對空頭支票處罰無所適從,處罰也難以奏效。另有些銀行在向開戶單位出售支票時,不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中“銀行發售支票每個賬戶一般一次一本,業務量大的可以適當放寬”的規定,任由企業購買支票,這就為那些信用意識差的企業利用銀行賬戶管理不嚴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提供了可乘之機。
5.對空頭支票簽發人處罰不嚴,打擊力度不夠,是空頭支票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檢查監督不夠,對商業銀行在賬戶管理和沒有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進行經濟製裁的行為處罰不嚴。二是商業銀行特別是一些基層行處為了穩定客戶、穩定存款,對那些簽發空頭支票、套取銀行信用的企業姑息遷就,不堅持罰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這種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長了空頭支票行為。三是公安、司法部門對空頭支票行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擊手段。目前對空頭支票處罰,基本上由商業銀行對出票人進行罰款,或停止其辦理結算業務,很少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司法部門往往因當事人到處躲避難以對其進行嚴重的打擊,致使詐騙分子逍遙法外,繼續利用其他賬戶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
印鑒不符也有可能是銀行高拍儀拍攝變形的原因造成,實際不符應酌情認定是否是空頭支票,原文論述不太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