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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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cash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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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是專門製作的用於支取現金的一種支票。當客戶需要使用現金時,隨時簽發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
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臨時存款帳戶的客戶,需要支用工資、差旅費、備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
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現金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 無金額起點的限制;
- 能夠滿足開戶單位和個人現金開支的需要;
- 現金支票只能支取現金,不得用於轉賬;
- 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經過人民銀行批准開辦支票業務的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現金支票,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現金支票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現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併在現金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3、領取現金。
4、掛失止付:現金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
- 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後,應在現金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現金支票。
- 客戶簽發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簽發現金支票時,應用鋼筆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筆按排定的頁次順序填寫。
- 客戶應在其存款賬戶的餘額內簽發支票。如透支銀行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
- “出票人簽章”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缺漏印章或印鑒不符時,銀行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
- 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若客戶開出的現金支票超過付款期,開戶銀行不能受理;現金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 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
- 現金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
關於現金支票的會計 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