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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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業是指以向個人或社會集團消費者零星出售商品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商品流通企業。零售企業從商品批發企業或直接從生產企業批量購進商品,然後通過零售商店零星出售給個人和單位用於生活消費或生產消費,是商品流通的最終環節。
零售企業的經營特點,一是交易頻繁,每次交易額小;二是商品品種繁多;三是銷售價格相對穩定。根據這些經營特點,零售企業的商品購銷成本採用與批發企業不同的核算方法。
零售企業成本核算[1]
(1)由零售經營的特點所決定,零售企業的庫存商品價值一般按售價確定,且只核算金額不核算數量,稱為“售價金額核演算法”。但也有例外,如少數貴重商品,為了加強管理,在按售價核算的同時要核算數量;又如鮮活商品由於其售價需按商品的鮮活程度而定,往往不穩定,通常採用進價金額核算。
(2)零售企業一般實行“售價核算,實物負責”的經營管理辦法,即在售價金額核演算法下,建立相應的實物負責制度。在這種制度下,首先應按經營商品的種類和管理的要求,劃分若幹經營小組,並確定實物負責人,由其對所經營的商品負責;其次是企業財會的庫存商品明細帳按實物負責人分戶,按批次登記商品收發存的售價金額,並以售價總值控制實物負責人經營的商品;最後,實物負責人的當期累計銷售額、期末實地盤點的結存商品售價金額、以及經批准的削價處理或報損,三者之和應與企業財會的庫存商品明細帳中由其負責的帳面售價總值核對相符。
(3)與實物負責制度相適應,零售企業庫存商品一般採用實地盤存制。在實地盤存制下,一是平時在庫存商品帳上只登記收入數額,不登記發出數額,待定期或不定期對實物負責人經營的商品進行實地盤點後,按盤存的各種商品數量乘以核定售價作為庫存商品的帳面結存金額;二是按由實物負責人負責的帳面售價總值減去實地盤點的結存數額,作為發出商品的數額,再扣除經批准的削價或報損,應為商品銷售額。
(4)零售企業進行商品成本核算,要計算商品進銷差價。因此,除應設置“商品採購”、“庫存商品”和“商品銷售成本”等帳戶外,還應增設“商品進銷差價”帳戶。這是因為在售價金額核演算法下,商品購進寸,應按售價金額轉入“庫存商品”帳戶;商品銷售時,也按售價金額從“庫存商品”帳戶轉入“商品銷售成本,,帳戶,而商品的實際成本應是進價成本,因而必須設置“商品進銷差價,,帳戶來調整“庫存商品”的價值或沖銷“商品銷售成本”中高於進價成本的部分。
“商品進銷差價”帳戶核算企業在採用售價核算的情況下,商品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是“庫存商品”帳戶的調整帳戶。若庫存商品是按含增值稅銷項的售價核算的,則其進銷差價含增值稅銷項稅額。該帳戶的貸方登記企業購人、加工收回等增加的庫存商品售價金額與進價金額的差額;借方登記月末應沖減商品銷售成本的本月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金額。該帳戶的月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結存商品應分配的進銷差價金額。該帳戶應按商品類別或實物負責人設置明細帳。
- ↑ 陳勤.成本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