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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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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Goods sold)

目錄

什麼是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是指企業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出的產成品。收到貨款才作銷售收入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指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的產品實際成本。是指貨品已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

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也可以將本科目改為“1408 委托代銷商品”科目,並按照受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分析

  為了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想方設法吸引更多客戶,擴大和商品銷售渠道,銷售額增加,出現了代銷、賒銷、期貸、分期付款,預付貨款等許多新的經營和結算方式。因此,企業要對客戶的信用進行調查分析,確定給予不同客戶的信用條件。並根據自身的特點,建立有效的信用評價制度,確定企業在一定時期的信用政策作為日常授信審核的依據。訂立書面銷售合同,銷售合同必須接銷售許可權規定,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才能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正本由銷售部門專人保管,財務部門應有複印件以監督合同執行。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定期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財務一般結算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為: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即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準則明確規定,銷售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項條件,才能加以確認,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現在普遍存在的買方市場優勢,賒銷非常普遍。同時,很多情況下的銷售是出於領市場的考慮,而沒有考慮或者無法過多考慮資金的回收。因此,許多銷售很難滿足第三個要求。根據準測,企業可以“發出商品”來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但具體操作時會面臨以下問題:

  1、 企業期末存貨的盤點,會出現賬實差異,而對已發出的商品,很難通過對方企業認定,從而對企業存貨的管理帶來不便。

  2、發出商品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採用預收貸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銷售方式,商品一旦發出,納稅義務就產生,即使是賒銷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也會產生納稅義務。但是,企業發出商品後,對該筆貨款的回收還沒有把握,在沒有任何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就要繳納稅金;而購貨方在占用對方資金時,卻提前抵扣進項稅,即相當於銷售方替購貨方墊支了稅款。從銷售方企業的納稅籌劃角度來看,這是不合理的。

  3、企業一旦起票確認應收帳款後,儘管對方承若付款,但往往不能如期支付,拖欠貨款現象極為普遍。而其中收入準則又要求企業如判斷貨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證據。但是操作起來,除了破產裁定書算是可靠的證據外,其他情況下企業均難以提供證據,甚至向對方發函請示確認時,即使對方企業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也很少回函確認。這樣,企業的應收帳款會一直掛帳,而要想核銷壞帳,得經過層層審批,有時還要作納稅調整。企業銷售了貨款,貨款沒有收到,即要先交增值稅所得稅,核銷應收帳款時還要作納稅調整。所以,企業對無把握收回的貨款往往不願起票,從而導致對收入的確認與商品的發出時點不一致。

  3、收入準則規定,當企業發出商品時,可以先不確認收入,但在納稅義務產生時,應先計提銷項稅,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方“應交稅金——銷項稅額”項目。但企業應如何起票?由於增值稅發票不可能只開稅,而不開銷售金額,若要開完整,收入又如何確認?同時,稅務局在徵稅時,只要企業計提銷項稅,即要徵稅,開票時又要徵稅,而不考慮企業回款的可能性。而買方企業只要取得發票,就可以抵扣。因此,在實務中,很少有企業在未起票時,做上述分錄。

  由於上述因素的限制,許多企業在期末都有部分或大量的已發出但尚未起票的發出商品未結轉損益。若商品一旦發出就結轉損益,有違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且會導致資產虛增;但若不及時結轉損益,企業的損益是否正確核算,稅收上是否存在著延緩納稅就難以控制,而且無論從稅收監管,還是企業財務正確核算的立場出發,都不可能放任企業隨意處理髮出商品。如何解決這一矛盾,也就成為當今會計算的一個難題。筆者認為,對“發出商品”的處理可以有以下幾點考慮,供大家商榷:

  (1)單純從增值稅角度來看,銷售方發出商品沒有起票,對國家整體稅收沒有影響。因為,銷售方雖然沒有計銷項稅金,但購買方同樣無法抵扣。就這一點而言,銷售方在購買方沒有付款之前不應開票,以免代對方墊支稅款,若對方急於索要發票,銷售方可要求對方付款。 (2)真正導致增值稅流失的不是上述情況的發出商品,而是買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定額稅征收對象時,買方本來就無鬚髮票抵扣,而且,發給這類客戶的發出商品一般都交現金交易。因此,對這種情況的發出商品應一律結轉損益,計算相關稅金。

  (3)無論上述哪種情況,企業在年末應就已發貨但未結算的商品,請求對方單位確認。

  (4)“發出商品”暫時不結算損益的,應有相應的合同期限作為限制。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在買方收取貨物的一定期限內,如對所收貸物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交易成立,買方應按規定的時間付款;否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退貨。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應按規定結轉損益。並計提相應的稅金,對不簽訂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認可。

發出商品核算中成本結轉的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為解決發出商品核算時,由於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差異和不確定性而出現的成本結轉無記賬依據問題,筆者在實踐中設計了一種發出商品出庫憑證成本結轉分割單。現介紹如下:

  1、當商品發出時,按商品出庫單有關內容填制一張分割單,記入發出商品成本項目後,按客戶名稱序時分類、留存備用。

  2、當從對方獲得銷售清單或收到貨款時,將增值稅發票日期、售價金額、稅金金額及經計算應在本期結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成本等內容,填入第一張分割單,作為成本結轉記賬憑證的附件。如發出商品成本結轉後仍有餘額的,須同時重新填制一張分割單,將原出庫單、發票有關項目、第一張分割單的“本期結轉”、“累計結轉”、“尚未結清”等欄目內容填入。“尚未結清”欄按發出成本金額減去“累計結轉”欄後的數額填入。當第二次或以後收到貨款時,再將相關內容和應結轉數填入“本期結轉”欄,並按上述方法再填制一張分割單,這樣連續直至本批或全部發出商品及貨款都收回為止。

  3、計算本期應結轉成本。本期成本結轉額一發出商品成本金額×成本結轉率

  成本結轉率=本次收款額/1.17/發出商品售價總額×100%

  應用舉例如下:

  A 企業3月1日向B企業發出一批商品,成本60000元,銷售貨款總額117000元,假定A企業在發出商品時,知道B企業暫時不能付款。3月10日B企業承諾付款80000元。A企業開出增值稅發票:商品售價68376.07元,增值稅額11623.93元。3月15日A企業收到貨款80000元。30日 B企業要求將剩餘商品退回,擬於次月調換新的品種。

  發出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B企業60000元”,貸記“庫存商品60000元”。按商品出庫單內容填制第一張分割單,記入發出商品數量、成本金額及銷售貨款價稅金額等內容。

  開出發票時,借記“應收賬款——B企業80000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6837607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623.對元”。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80000 元”,貸記“應收賬款——B企業80000元”同時,計算與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本期應結轉成本金額41025.64元,作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41025.64元”,貸記“發出商品——B企業41025.64元”。計算尚未結清成本金額為18974.36元。再將增值稅發票相關內容及計算的本期應結轉成本等記入複製的第一張分割單,作為成本結轉記賬憑證的附件。

  發出商品退回時,借記“庫存商品18974.36元”,貸記“發出商品——B企業18974.36元”。最後一張分割單與退貨入庫單一起作為發出商品退回記賬憑證的附件人賬。

發出商品長期掛賬偷逃增值稅案

  一、以物易物不計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案

  (一)案例簡介

  某市一汽車製造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市國稅局的稽查人員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時,發現該汽車製造廠用三輛小客車換取某發動機製造廠的一批發動機,在賬務處理上直接增加原材料,未計入銷售收入,也未計繳稅金。

  (二)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物易物的交易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即分別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稅務機關決定對汽車製造廠的行為以偷稅論處 並處以2倍罰款。

  (三)賬務調整

  據調查,同類小客車的銷售價格為每輛12萬元(含稅),因此該汽車製造廠應補提增值稅120000÷(1+17%)×17%×3=52308(元)。

  1.原賬沖回

  借:原材料    360000

  貸:產成品    360000

  2.計入銷售並計提增值稅

  借:原材料    36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30769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308

  3.繳納應補增值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52308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04616

  貸:銀行存款    156924

  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涉稅檢查及案例分析

  (一)、“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性質、用途和結構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屬於資產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發出產品的實際成本。其借方,登記企業已發出的分期收款商品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已收到貸款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方餘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到貨款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在計稅、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等方面與其他銷售方式下的帳務處理有所不同。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產品,在產品發出時,按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貸記“產成品”帳戶。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等帳戶,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帳戶。月終按產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借記“產品銷售成本”帳戶,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

  由於“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這些特點,某些企業為了避稅延期納稅等考慮,而將非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納入該帳戶進行核算,破壞了該帳戶的使用範圍。其次,對屬於分期收款的銷售業務,企業將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產品的包裝費、運雜費等不應列入該帳戶核算的內容誤入該帳戶進行核算,也會影響各期應轉的產品銷售成本。尤其是企業對各期應轉銷售成本的核算,如果發生錯計錯算,就會造成錯轉銷售成本,使收入與成本失去匹配,從而影響損益。

  根據“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對其涉稅檢查,應主要側重於借、貸方發生額的檢查。應註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有無銷售合同、契約等為依據,有無將非分期收款銷售錯列該帳戶進行核算而避稅或延期納稅?

  2.“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借方核算內容是否合理?有無將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運雜費等費用誤列入該帳戶進行核算而影響銷售成本的正確結轉?

  3.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的結轉是否正確?有無因錯轉而影響當期損益?

  4.分期收款賒銷合同有無偷逃印花稅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涉稅檢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將現金銷貨列作分期收款銷售,延期納稅案例

  檢查某企業年末“產成品”帳戶貸方,結轉發出產品成本460,000元.其會計分錄為: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210,000.00

   貸:產成品   210,000.00

  檢查“產品銷售收入”明細帳,結轉已實現銷售收入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5,470.0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29.91

  檢查“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明細帳貸方,已轉銷售成本的會計分錄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 70,0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70,000.00

  在該記帳憑證“摘要”欄附有計算過程:210,000÷300,000×100,000=700,000元(註:全部貨款為300,000元)。

  稅務人員為證實該筆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真實性,向財會人員進行查詢,結果並未有銷貨合同或契約作依據,經核對購貨方的帳務處理,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2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3,589.74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

     應付帳款 200,000.00

  經追查,銷貨方企業終於承認,是因為在年前沒收到全部貨款,為了延期交納流轉稅企業所得稅,才將該筆現金銷貨假作為分期收款銷貨處理。

   點評 年終歲尾,企業為了延期交納稅款,將現銷貨物作為分期收款的賒銷貨物核算,以此掩蓋已實現的一部分應稅收入,手法較為隱蔽。如果僅從銷貨方整個核算過程看,似乎也沒有什麼“破綻”,但只要認真核實“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設立的依據,一切偽裝將不攻自破矣!

  【案例2】錯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案例

  某企業根據銷貨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銷售甲產品。銷貨合同所定銷售數量為5台,每台售價100,000元,全部貨款計585,000元,首次貨款85,000元於交貨時付給,其餘貨款分四個月平均付給。甲產品發出當月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為80,000元。

  企業發出產品當月的會計處理為:

  (1)結轉發出產品成本: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400,000.00

   貸:產成品  400,000.00

  (2)實現第一筆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8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72,649.5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350.43

  (3)月末結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80,0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80,000.00

  經覆核計算,當月月末應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應為58,119.66元(400,000÷585,000×85,000=58,119.66元),企業多轉銷售成本21,880.34元。

   點評

  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的檢查上與其他銷售方式的檢查有不同的特點。其他銷售方式,主要應側重於銷售數量和單位成本的檢查,銷售數量均為整數。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所銷產品一般是大件產品,單價較高。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只能用“比率”法(即全部銷售成本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由此計算出的每期應轉銷售成本的銷量一般並非整數。對企業所結轉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成本,只有在核實總成本、總收入和當期已實現銷售收入的基礎上經過覆核計算才能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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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9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發出商品"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222.221.82.* 在 2011年4月12日 13:50 發表

不錯,長見識了。謝謝~~

回複評論
61.177.203.* 在 2011年6月23日 10:31 發表

不錯,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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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3.2.* 在 2011年9月26日 22:19 發表

不錯,學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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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19.194.* 在 2011年12月5日 13:40 發表

很不錯的一篇文章,看後對工作很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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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9.62.* 在 2012年8月23日 15:55 發表

很強大,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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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94.* 在 2014年5月19日 11:42 發表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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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2.57.* 在 2015年11月25日 21:10 發表

智庫真心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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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6.28.* 在 2016年7月22日 06:11 發表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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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6.28.* 在 2016年7月22日 06:19 發表

很好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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